垃圾房在小区内合理吗
小区里建垃圾房合法吗
垃圾房建在小区内合理,因为建造垃圾房的时候已经符合了相关的规定,其实对于大众来说,在小区内,环保部门往往会要求垃圾房直接跟住宅楼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因此我们在建立垃圾房的时候应该直接将垃圾房建立在住宅区域的下风方向,并且还是一个相对隐蔽的地方,由于垃圾房的面积不大,但是垃圾房必须要有道路,这样才能够方便运输垃圾。
平时小区在创建垃圾房的时候,垃圾房外面会有足够大的空间,这样才能够方便垃圾车及时的清理垃圾,并且还会有足够大的空间用于存放绿色的垃圾,具体存放的面积肯定是由物业公司来根据整个小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决定的,一般物业公司会做出合理的规划,另外垃圾房在设计时也涉及到排水等等相关问题。
小区在创建垃圾房的时候,如果垃圾房直接被建在地下车库当中的话,那么垃圾房就需要匹配专门的通风系统,如果没有通风系统,垃圾房就不要直接建立在小区地下车库当中,当然在创建垃圾房的时候,清运的场地跟地下车库需要完全隔离。另外垃圾房还需要很好的排水设计,这样才能够方便于环卫工人对于清运垃圾做好合理的铺垫。
平时我们经过垃圾房的时候,可能会看到小区的垃圾房,一旦有下雨天的时候,里面就会有大量的垃圾直接渗出,导致周围会出现众多的蚊虫,很多人看到这样的情况会觉得自己内心特别的不舒服,其次也有部分小伙伴觉得垃圾房距离住宅楼特别近的时候,垃圾房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并且这个时间段所有的住户不能够打开窗户通风透气,另外我们想要保证垃圾房处于干净整洁的状态是不可能的,另外我们也不能够及时的处理垃圾,一旦垃圾形成之后,会导致小区内的环境受到影响。
国家对小区建垃圾房规定文件
小区垃圾房的法律规定:
1、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房应与建筑主体间隔10米以上;
2、应在住宅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平方米,且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米,外部与道路相连;
3、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国家规范设计标准要求,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并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
此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与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
(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一、垃圾房建设要求
1、在小区管辖范围内选择合理地段,尽量选择远离住户居住及主要出入道口位置(根据项目发展规划,具体位置现场待定);
2、道路交通便利,便于环卫车出入操作;
3、设置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方便场地清洗需要;
4、配置废气排放设备,以适合环保要求;
5、建筑外形尽量做到美观大方,具有观赏特色;
6、建筑物的高度、宽度最好能容纳环卫处2个垃圾大斗车的空间(详见环卫处提供垃圾房及大斗车图纸1份附后);
7、房门考虑拉闸式或扇形双开款式;
8、建筑物周围建议种植高大和茂盛的树种包围,避免影响雅观环境。
二、生活垃圾日常处理要求
1、在各楼宇及公共区域的位置合理摆放垃圾桶,方便业主和清洁工人每天投放生活垃圾;
2、清洁工人按工作量化要求,每天从各垃圾桶将垃圾清运至垃圾房(中转站);
3、根据垃圾中转站堆放垃圾数量情况,由小区管理处通知环卫处从垃圾中转站清运至垃圾处理厂;
4、环卫处每次清运垃圾后,由我司清洁服务组对垃圾中转站及时清洗和消毒,确保卫生合格达标。
法律依据: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上海小区垃圾投放点设置规则
不合理,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上海市每个小区都有垃圾投放点,且上海实行垃圾分类,所有垃圾应当分类投放,不能集中投放。
上海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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